本报讯(记者 洪雪)过马路时陈杰(化名)被车撞成植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交强险和商业险。今天上午,本市首例商业险赔偿案在丰台法院开庭。
而按照以往的规定,陈杰应首先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肇事司机先行垫付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讨要商业保险赔偿。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延长了时间。
庭审现场
9点半庭审开始,坐在原告席上的是陈杰的妻子。
陈杰的哥哥哽咽着告诉记者。“已经一年多了仍然没醒来,成植物人了。如果停止治疗,弟弟很快就要死了,我是替弟弟讨要救命钱。”
陈杰从老家到北京打工,在一家公司做送货工作。事发当天,陈杰在骑车送货途中因为闯红灯,与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杰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次要责任。陈杰一方将保险公司、司机起诉到法院,索要137万余元。
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强制险部分应当承担的责任愿意赔偿。司机称已经支付了9万余元的费用。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最新规定 交强险与商业险可一并处理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相关司法解释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一 实施前:侵权人先垫付后讨要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解释,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法院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只处理交强险的赔偿项目,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一般先由侵权人先行赔偿。如果有商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侵权人再行向保险公司理赔。
实施后: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司法解释实施后,受害人可以向肇事人和保险公司要求给付商业保险,这就避免了肇事司机一方故意拖延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同时也避免了肇事司机一方先行赔偿受害人后仍需再次起诉保险公司的情况发生。
解读二
时间缩短
赔偿金额没变
司法解释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受害人可以拿到多的赔偿?
该案的承办法官称,受害人拿到的钱没有变化,只是时间缩短了,但是赔偿金额还是一样的。
文/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