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昌1月31日消息(记者胡啸 通讯员胡振艺 曾辉)汽车在正常行驶途中突遇暴雨被淹,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以涉水行驶不属赔付范围为由拒绝理赔。2013年1月15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南昌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理赔款86173.3元。
2011年6月9日,王某为其所有的赣M80700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5631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19日零时起到2012年8月18日二十四时止。2012年6月9日12时至14时,上饶市外双溪(缆车站)集中降雨量为31.7毫米。当日14时左右,王某驾驶车辆从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南部景区往玉山县城方向至三清山环山公路K1公里处,由于遇暴雨袭击,路面积水,所驾驶的车辆被水淹没而损坏无法行使,王某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险,并将该车拖至南昌市某车辆修理厂维修,王某支付拖车费用4000元、车辆修理费用82173.3元后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发动机部分损坏不属保险理赔范围为由,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并提出拖车费属直接损失,且过高,核定酌情为600元。
南昌某保险公司2007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遭遇暴雨,客观上涉水行驶属正常情况行驶,该车辆在行驶中熄火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该保险事故符合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的暴雨导致车辆受损,且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到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违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机动车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其中的免责条款虽以黑体字标识,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尽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另保险条款中未对暴雨及涉水行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规定,上述两种情形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重合,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在对此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作出对制作方不利的解释,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