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傅龙根)结婚时为新婚的妻子买上一份12万元的巨额“保险”来保证爱情长久,但没想到在婚后该份“保险”却不能让婚姻进“保险柜”,反倒在离婚时因为这份巨额保险金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原告罗成与被告徐丽丽离婚,该份保险的财产权益归被告徐丽丽享有,被告徐丽丽补偿原告罗成人民币6万元。
2008年5月,被告徐丽丽与原告罗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新婚蜜月,为了表达自己对妻子的浓浓爱意,罗成出资12万元购买了某品牌的储蓄型保险,投保人是罗成,受益人是罗成的新婚妻子徐丽丽。但天不遂人愿,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2010年12月,原、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该份12万元的保险款的财产归属产生分歧,原告罗成称是自己出资购买的保险,要求在离婚时该份保险归自己;而被告称原告是在新婚时为双方的爱情和婚姻作出的保证而投保的,受益人是自己,现在二人离婚了,理所应当的这份要求该份储蓄型保险归受益人所有。2012年12月份,原告罗成诉至法院要求与徐丽丽离婚,并要求变更所购保险的受益人为自己。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作为一种投资,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分割时可以采取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的办法,继续维持原来的保险关系,保持原来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变,保持原合同的效力。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