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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整车损失 被判赔付后领回残值车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2/6 21:13:31  点击:1528

  在高速上行驶撞护栏后车毁人亡,保险公司要求扣除使用期限和残值后计算赔偿款,车主却要求赔偿整车损失,该案该如何决断?1月30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赔付原告徐建华车辆损失款人民币138380元。

  2009年11月23日,原告徐建华购买轿车一辆,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2011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该保险单载明:新车购置价为138380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11月24日止。2012年5月24日,驾驶人吴义驾驶该轿车途经济广高速公路1070KM+600M处时撞上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后起火,造成吴义被火烧死,乘车人吴良受伤,轿车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8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吴义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未就该轿车残值进行处理,被告亦未就该车残值进行勘验评估。

  原告诉称,由于事故轿车已经报废,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被告只同意赔付110111.60元,而原告认为该车辆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是138380元,被告应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138380元予以理赔。

  被告辩称,该轿车在承保期间内已经使用了6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按照0.6%的月折旧率扣除6个月的折旧费用。该车的残值为被保险人所有,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扣除该车残值10%,即原告的实际应获赔偿在扣除折旧(138380×0.6%×6)和残值(138380×10%)后应为119560.3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被告投保的新车购置价138380元是该车减去折旧金额后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价值,且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原告所有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被火烧毁,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应按合同约定扣除折旧费用,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且免责条款告知记录原告本人未签字,应视为对原告未进行告知。故被告应承担败诉责任,被告支付赔款后对该轿车的残值有权处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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