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李明君 薛冰) 平阴某公司一名女员工在干活时被机器绞伤右手,看病花去近三万元,还落下伤残,公司老板称其并非公司员工拒绝赔偿。平阴法院通过搜集证据证实员工身份,最后判决公司赔偿员工22万余元。
赵新花2007年3月被招到济南某公司工作。同年4月,赵新花干活时被机器绞伤,被诊断为右手毁损伤,花去医疗费23000余元。之后她又先后两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300余元。住院期间费用都是赵新花自付。赵新花将公司起诉到平阴法院,公司的答辩是,“原告并非我单位职工。”法院要求赵新花提供在公司工作的证据,赵新花却没有签录用合同。
赵新花了解到录音可以作证,便录下打给原同事孙丽的电话。孙丽对录音的内容表示认可。同时法官了解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强红为给赵新花报销医疗费,曾派人到赵新花所在村的村委会开过介绍信,之后在医院报销的近4000元医疗费也是时强红托人办理的。
合议庭认为,法院所掌握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应当认定赵新花是该公司职工。平阴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赵新花22万余元。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