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叔”朴载相的一曲《江南Style》中的“骑马舞”给全球民众带来了许多欢乐,骑马舞也是眼下各单位年会中最为流行的节目,但是由此发生的人身伤害现象亦不少见。
据报载,武汉某单位准备年会演出,51岁的韩女士和另一名年龄相仿的同事决定跳骑马舞,每天都练习2个多小时。几天后,韩女士和同事感到膝关节处疼痛,休息2天后症状加重,不能上下楼,到医院检查发现是膝关节软组织磨损。据医生介绍,骑马舞中的半蹲动作比较多,持续的屈膝易引起关节软骨的磨损和肌腱、韧带损伤。
近日,一名英国男子更是乐极生悲,在跳骑马舞时突发心脏病猝死。这名46岁的英国男子名叫奇尔布莱德,是一名信息技术经理,家住兰开夏郡,是3个孩子的父亲。
周六晚他与同事们在当地一家酒店参加公司举办的年度聚会,其间他狂跳“骑马舞”助兴,但不久突然出现胸痛症状而倒地。
尽管急救人员5分钟内赶到现场,但奇尔布莱德被送医院后仍不治身亡。医院验尸报告显示,他的死因是急性心力衰竭。
这些事件引起了大家的议论:韩女士和同事跳骑马舞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奇尔布莱德跳骑马舞猝死发生在我国,按照中国的法律,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考量因素一: 从业人员的年龄和身份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认为,韩女士年满51岁,如其不符合55岁(管理技术岗位)延迟退休的条件,则其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韩女士属于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职工,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无法认定工伤。
如韩女士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退休手续,此时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进而认定工伤呢?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因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领取退休金,可通过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除非单位恶意不办理退休手续或双方合意延迟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否则应当视为韩女士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属劳务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如属于单位恶意不办理或合意延迟申领,则双方属劳动关系,依法可以认定工伤。
洪桂彬律师认为,人社部2013年1月24日公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该意见似乎并未区分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的原因,一律做可以认定工伤的处理。今后会怎么样认定,还有待新规定的正式出台。
考量因素二: 事故伤害的经过
劳动法专家严忠仁认为,在不考虑韩女士年龄、身份等因素的情况下,职工为参加单位年会而发生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问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不过,在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对此问题已有明确———“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单位组织年会表演“骑马舞”与组织其他体育比赛性质上并无差别,均属于单位安排的活动,反映了公司的意志。因此,一般工伤认定实务中会认为,只要是单位作为工作任务安排的文体活动,员工在参与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当参照“工作原因”认定工伤。
但事实上,韩女士能否认定为工伤还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需要讨论,即本案的“事故伤害的经过”是怎么样的?是如新闻中所述的“膝关节软组织磨损”吗?并非如此。这只是“伤害结果”而非“事故伤害的经过”。换言之,韩女士或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如何确定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一系列关于这一事件的要素呢?有人说,这几天里总有某一天是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总归是在单位里面吧?那也不尽然。
因为也有可能确实是在单位里排练过于劳累,但“膝关节软组织磨损”这一伤害结果的爆发却并非在排练之时、并非在单位里面。那在这种情形下,能说这一事故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吗?严忠仁认为,关于事故伤害经过的这一待证事实无法得到固定,则当事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首先就会面临由于申请要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无法被受理的情况。
若要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那就需要在申请时即明确上述要素。
考量因素三: 从抢救到死亡的时间
如奇尔布莱德跳骑马舞受伤死亡事件发生在我国,按照中国的法律,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以上规定被废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天册律师事务所胡泉律师指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死在工作岗位上,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处理。所以,《工伤保险条例》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作为视同工伤处理。
所谓“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据此,只有当奇尔布莱德被送往医院后在48小时内不治身亡,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超过48小时后不治身亡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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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吃年夜饭摔伤公司拒认工伤败诉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30分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其后他仍随部分同事到KTV去唱歌,不久离开。后来张某感觉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张某后被青浦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其间并无不适。即便他摔伤了,也是因为他大量饮酒所致。公司辩称,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需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因此,公司认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
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所以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社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最终,法院维持了区人社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