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临沂某化工公司职工。2010年4月,李某到青岛洽谈业务,在从青岛坐客车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经调解,客车车主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补助等损失共10.8万元,双方达成“今后各方无牵涉”的协议。2011年3月,李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伤残10级。
后李某因感到不适,又多次到医院复诊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3.8万元。李某认为自己是工伤,多次向化工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化工公司却以李某已获民事赔偿并自愿放弃部分民事赔偿权利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议。2012年6月,李某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公司承担其后续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与客车车主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已明确放弃要求车主赔偿后续治伤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但李某的放弃部分民事赔偿的行为不应成为其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的障碍。李某在与客车车主协商民事赔偿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伤可能引起后续治疗费用,而放弃部分民事赔偿,李某所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和交通费等费用不是重复赔偿费用,理应得到支持。法院遂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3.8万元。
(闫珊珊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