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一日路遇积水损坏了发动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这属于免责不予理赔,结果双方闹上了法院。2013年2月4日,在广西平乐法院法官的多次努力调解下,这起争议颇大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
2012年6月4日,广西平乐县的莫先生驾驶自己的上海大众牌小轿车路过某地段,因雨积水过多、地面低洼,发动机进水,车辆不慎熄火。导致小车发动机和其他一些配件损坏,莫先生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损坏系进水造成,因免责条款已有规定而拒绝理赔。
莫先生只好先将受损的车辆送去维修,共花费修理费1.3万余元。在再次与保险公司索赔无果的之下,车主莫先生向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3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车辆涉水受损是免责的,因此不承担发动机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向法院出具了已告知了该免责条款的证据,该证据显示,在购买保险时,莫先生已在告知免责条款的条文下方签了名,但莫先生对此坚决否认该签名是自己亲自所签,要求做笔迹鉴定,双方仍然争议较大。
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赔偿的标的不大,如果要鉴定的话双方还要花一笔不小的费用,于是,在庭审结束后多次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主办法官耐心调解下,保险公司考虑到自身在卖保险时的确有一定的疏忽,同意一次性赔偿莫先生各项损失9000元,车主莫先生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互不再追究。
作者/莫凤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