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潘先生一名外来务工的农民工,自2008年5月开始在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张浦舜江碧水豪园工程从事主体钢筋电焊工作。潘先生于2010年12月17日在舜江浅水湾工地工作时受伤,经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确诊为左尺桡骨干双骨折。
于是潘先生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4月16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他曾多次向建筑公司索要工伤待遇及2008年5月至现在的社保均未果。对此,潘先生表示不满。
苏州市昆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查,潘先生在张浦舜江碧水豪园工程中是承包钢筋焊接工程的包工头,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费。按常规在处理施工期间出现工伤的情况,即使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一般主体责任仍由总包公司承担,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工伤事故发生后,潘先生和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就伤残补偿金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1月,潘先生就伤残补偿金问题向我市住建局投诉,住建部门约双方就伤残补偿金事项进行调解,协商调解未果。
2012年11月18日,潘先生就工伤待遇、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仲裁请求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裁决:舜江建设集团支付潘先生工伤待遇、医药费、工伤期间工资等各项费用(按照仲裁赔偿明细所列项目)合计161163.84元,同时驳回潘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目前,浙江舜江公司同意适当补助,但潘先生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双方至今仍未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