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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未年审 保险公司以此拒赔难获支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2/23 0:49:22  点击:1532

  本网讯 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投保人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保险公司以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未经年审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2010年1月2日,许某持证驾驶王某所有的货车与张某驾驶相撞,致张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但因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均否认自己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且又无其它有力证据予以证明,以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事故原因无法判明。事故发生后,王某依据生效判决赔偿张某83007.09元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发生时许某所持B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截止日是2009年12月26日,因此事发时该驾驶证已过期,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案经一审法院上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前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理赔义务。关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一方面该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定,不应当做出对保险公司有利的解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完全告知并详细解释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效力不予确认。许某在一审时,其驾驶证已经通过年检并升级至A2证,该新的A2证年检有效期是从2009年12月26日开始,说明事故发生时,许某具有驾驶资格。综合考虑到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与许某所持B型机动车驾驶证过期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公司关于涉案车辆驾驶员许某所持B型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期而免责的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理赔款83007.09元。(陆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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