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规范了工伤事故的报告、治疗、康复、评残和结算等一条龙工伤保险医疗跟踪管理。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医疗期未满,工伤医疗费用数额超过8万元及以上,所在单位先行全额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分次核销。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所属单位要在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提交《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市工伤康复中心收到劳动保障部门转给首次入院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首次入院的医院,为工伤职工建立工伤医疗档案,定期了解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及治疗进展,并做好详细记录。
工伤职工要送往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救治,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抢救,但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必须转到定点工伤保险医院治疗。不及时转移的,从发出转院治疗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在工伤抢救期间确需使用特殊仪器检查及使用特殊药品的,可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特殊检查、特殊药品和外购药费用,以及非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销。
《办法》还设立了“工伤大额费用垫付制度”,即工伤职工医疗期未满,工伤医疗费用数额超过8万元及以上,所在单位先行全额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分次核销。据悉,这将有利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处长陈泰才称,目前,广州的工伤保险医疗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督不够有力,以致有的单位瞒报、迟报工伤事故,工伤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康复,个别医院借“工伤”大捞一把,降低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果。针对这一问题,《办法》首先明确将工伤报告程序置于工伤医疗管理制度中,从机制上严格工伤报告,防止迟报、瞒报现象。同时,规范对工伤治疗密切跟踪,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及时核销医疗费用等制度。它的实施,使工伤职工从被送进医院救治到最后医疗费核销结算的整个过程,都受到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机制的有效监控。
稿源: 南方网-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