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8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3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酒驾致人死亡 法院判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3/9 22:25:04  点击:1469

  【记者 袁婉珺】司机酒驾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17142元。

  2012年8月10日22时45分许,吴某某雇佣的司机付某某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房山东关路口迤东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刘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付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刘某某的家属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17142元,诉讼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有遗漏,原告应在起诉侵权人的同时起诉保险公司;事故车辆驾驶人系醉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应赔付相应费用,保险公司只是垫付医疗费,而且垫付后保险公司还有追偿权;死亡原因鉴定费不属于医疗费,原告计算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司机付某某虽是醉酒驾车,但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况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关于死亡原因的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原告提交了鉴定费发票以及房山区法院已生效的(2012)房刑初字第7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被告保险公司虽然认为鉴定费不属于医疗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支持了刘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含鉴定费)合计117142元。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另外,据了解,被告人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12)房刑初字第7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15750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乘客甩出车外被碾死 身份转化获赔交强险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