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8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5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登报解除交强险合同 法院判其仍需担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3/9 23:14:33  点击:1497

六旬老妇陆某遭遇车祸受身亡,保险公司称事发前已登报与肇事车解除了保险合约,以此拒赔。记者今日从江苏新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11.5万余元。

  2011年1月,江苏新沂人顾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拖拉机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同年8月11日早上7点多钟,顾某驾驶拖拉机途中疏于观察,迎面撞上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陆某,陆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事发后,顾某主动赔偿了陆某家人经济损失5.2万元,但保险公司未给予答复。陆某的家人将顾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其与顾某的交强险合同早已经解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2011年5月11日,该保险公司在徐州某报上刊登了一个通知,内容是包括顾某在内的相关拖拉机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未向该公司提供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复印件,要求他们在2011年5月15日前主动与该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该车辆交强险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交强险合同,应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且从保险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通知的内容看,仅仅是警示将可能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更没有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故交强险合同没有依法解除。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撞了前车又被后车撞 车上4伤员保险公司只赔50%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