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李凌岩 马翠平 开车至深汕高速公路发生车祸,虽有购买车辆保险但遭遇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为由拒绝赔付,车主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无责免赔”条款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按照定损的价额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
免责条款应列于显著位置
张先生的车辆在保险期间,被他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二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高速大队认定,对方负全责,张先生车辆的驾驶人不负事故责任。之后,保险公司认为按“无责免赔”条款,因为张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拒赔。张先生由此提起诉讼。
经法院理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将“无责免赔”条款列于显著位置,未履行明确告知的义务,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定损的价额支付张先生保险赔偿金。
未来或通过“代位求偿权”解决
“无责免赔”条款一直被舆论指责是车险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也在呼吁废止该条款。某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坦言,这一条款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监会已要求保险公司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落实“代位求偿权”后将解决此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也表示,目前“代位追偿权”已在完善,免责条款所遭遇的问题应该可以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