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8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6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车险规定“无责免赔”法院判定属无效条款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3/17 23:38:51  点击:1533

南都讯 见习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李凌岩 马翠平 开车至深汕高速公路发生车祸,虽有购买车辆保险但遭遇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为由拒绝赔付,车主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无责免赔”条款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按照定损的价额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

免责条款应列于显著位置

张先生的车辆在保险期间,被他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二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高速大队认定,对方负全责,张先生车辆的驾驶人不负事故责任。之后,保险公司认为按“无责免赔”条款,因为张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拒赔。张先生由此提起诉讼。

经法院理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将“无责免赔”条款列于显著位置,未履行明确告知的义务,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定损的价额支付张先生保险赔偿金。

未来或通过“代位求偿权”解决

“无责免赔”条款一直被舆论指责是车险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也在呼吁废止该条款。某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坦言,这一条款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监会已要求保险公司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落实“代位求偿权”后将解决此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也表示,目前“代位追偿权”已在完善,免责条款所遭遇的问题应该可以迎刃而解。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车辆保险讲不清签合同要多留心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