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和忠王) 投保人在家中不慎摔倒猝死,其妻子郭兰玲申请向所投保的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在给付郭兰玲身故保险金150000元后,以猝死不属意外伤害,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100000元意外伤害附加险。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审理后,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李大国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3月12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郭兰玲到许昌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保单载明,投保人为郭兰玲,被保险人为其丈夫李大国,投保主险保险金额为150000元,附加长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附加一年期短险无忧意外,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其中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自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该保单主合同与附加险同时生效。
2011年10月3日被保险人李大国在家中不慎滑倒死亡。许昌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猝死。郭兰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其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按保险约定给付郭兰玲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50000元,但以理赔申请事由不符合《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释义为由,拒付附加无忧意外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郭兰玲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指的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李大国不慎摔倒最终致死,符合合同中“意外伤害”的约定,并非被告所称的病理性死亡。又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被告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被告不予给付郭兰玲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保险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郭兰玲要求被告给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但郭兰玲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纠纷的直接损失,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在给付郭兰玲身故保险金150000元之后,就拒绝履行附加险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属违约行为,该违约并不能导致合同终止,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