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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责任保险拒赔有理? 法院:该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3/17 23:54:24  点击:1673

市民周先生来自浙江乐清,为其爱车投了保险。然而,烦心事却不期而至。2011年12月6日因让他人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被一辆车碰撞,造成该小车损坏。事发后,对方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该无名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遭事故车辆无责 保险公司拒赔

周先生的小客车此前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是1035000元,被保险人是周先生。事故发生后,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

2012年3月,无奈的周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6万多元、车辆评估费6600元、停车费220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费200元等合计17万多元。保险公司称,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按被保险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保险条款其他约定,在无法找到第三方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30%的绝对免赔率。再三,周先生单方委托对车损进行鉴定,未告知保险公司,剥夺了保险公司对鉴定的参与权与知情权,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不予确认。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判赔9万多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说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投保人之所以购买保险,是为了换取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为其支付赔偿金。而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车辆无责保险公司则不赔偿的约定,明显偏离了保险法的规定,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此外,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依法可选择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周先生承担保险责任后,仍可就其已承担的保险责任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权。这符合财产保险转嫁风险的制度设计初衷。为此,法院认定涉案保险条款为无效条款,对保险公司相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中无名氏肇事后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至今还未抓获,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内有3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上述理由及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139820元×(1-30%绝对免赔率)=97874元给周先生。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97874元给周先生。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业内观点

霸王条款颇为普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方面表示,保险公司的上述“霸王条款”在车辆保险行业中具有相当普遍性。对此,有关保险行业方面业内人士也表示,涉及到车险的理赔日常较多的也是集中在该不该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的判决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裁判,而保险公司则有保险法可依据。究竟是否霸王条款,仍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具体分析。特别是涉及到车险,由于私家车出险事故的鉴定存有一定的难度,保险公司不给予理赔,往往是站在是否属于“骗保”的行为而考量。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车险前后仍旧需要对险种的合同细则了解清楚,特别是“无责免赔”一项。

■新快报记者 程欣 邹柳洲

购买车险,这些您知道吗?

平安产险东莞分公司相关产险专业人士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车险之前,若懂得一定的车险常识和需要注意的概念事项,或可免除一些购买后出险时不必要的烦恼。

1 关注自己证件有效期:部分消费者在投保时容易忽略对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有效性,所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需要及时关注,从而避免因证件过期而造成理赔受阻。

2 关注特别条款:消费者在投保前需要向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咨询清楚一些特别条款的涵义,其中特别需要注意如保险的生效日期、行驶范围等特别条款,以免出险日期不在保险生效日期内,或者出险地点不在行驶范围内而造成后续的理赔受阻。

3 正确理解“无责免赔”:“无责免赔”并是不能获得赔偿,而是由谁来赔的问题。根据目前保险行业的条款和理赔流程,在车损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则无需在车损险项下进行赔偿,但交通事故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致害方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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