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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金争议 快递纠纷激增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3/18 0:30:46  点击:3658

  网上交易日渐普及,物流纠纷随之急速飙升。记者日前从青浦区法院获悉,去年该院共审理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纠纷84件,同比上升78.72%。通过分析这些案件,法官提醒,在快递价值较高的物品时,务必注意快递合同中的保价金条款。
  
货主“做低”保价金,标的受损风险自担
  2011年7月,谢某在龚某的公司看中一套根雕艺术品,双方签订购买协议后,龚某联系某快递公司将该艺术品快递给谢某。龚某在运单上的保价额及保价费一栏中填写了:10万×3‰=300元。
  快递公司称艺术品到中转站时已发现受损,龚某赶到现场发现该艺术品破损,失去了原有价值。双方闹上法庭。
  龚某认为,货物的实际价值要远大于保价金额,自己为了少支付保价费才“做低”保价,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万元。快递公司辩称,货物是部分损坏,且可以修复。由于运送过程中颠簸等原因导致货物受损,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应在保价限额内赔偿。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及时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艺术品在运输过程中因路面不平,相互挤压致局部受损,快递公司理应承担赔偿相应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鉴于龚某进行了保价,可视作双方约定,理应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龚某不如实申报实际价值,应当自担风险。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10万元。
  
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担责
  去年3月,王某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一批衣物,支付了1000元保价费。当衣服送到目的地时,收货人发现外包装破损,衣物缺失,拒绝收货。事后,经王某与快递公司人员清点,确定缺失衣物价值达10万元(根据生产厂家吊牌统一零售价)。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闹上法庭。
  快递公司辩称:王某采取了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为1000元,故赔偿金额不应超过保价金额。王某则认为,自己做低保价是不对,但快递过程中衣服大量缺失,属于重大过失,不应限于保价条款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选择了保价运输方式,但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发生大量缺失,且快递公司无法举证这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因此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故保价运输的限额赔偿条款无效。但王某未采取足额保价,致使快递公司未能进一步采取更为谨慎、适当的运输方式,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缺失衣物价值,由于王某既不能提供进货方面的证据证明,又放弃评估,因此法院根据缺失衣物的材质、数量,市场价格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元。
  
重大过失下,限制赔偿条款无效
  去年3月,某机械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将一批价值4.4万元的轴承快递至松江某公司。快递员在派送快递时,在车子没有上锁且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上楼送其它快递,导致货运车及整车的货物丢失,其中就包括了机械公司的轴承。
  机械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4.4万元的货物损失。可快递公司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承运什么货物,不能赔那么多。
  法庭上,快递公司辩称:货物丢失,不是自己恶意导致的,所以应按照快递运单上写明的“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的,按不超过运费的五倍标准赔偿”。快递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当时填写的快递单,资费及保价费一栏均未填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货物丢失,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所致,故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由于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故其运单上约定的限制赔偿条款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4.4万元。
  本报记者 顾一琼 通讯员 夏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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