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南召4月11日电 (记者:邓超 通讯员:周勤 方擎宇) 近日,记者从南召县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的“土霸王”规定限额赔款纠纷的案件,并保障了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原来,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往往会在合同内容中进行分项,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赔偿规定为限额2000元,超出不赔。然而,现实生活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费往往超过2000元,超出限额,保险公司不赔,这该如何处理。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全额支持了保险受益人的赔付诉求。
豫R5Bxxx号车系原告张菊花所有,2011年10月21日15时左右,栗原驾驶豫R5Bxxx号车在南召县乔端镇东街与余军驾驶的豫A81xxx号车相碰,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豫R5Bxxx号车驾驶人栗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81xxx号车驾驶人余军无责任。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A81xxx号车估损总值为34755元整。事故发生后经调解协商,原告方一次性支付余军赔偿款34755元整。鉴于原告方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赔付原告张菊花人民币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支付已赔偿豫A81xxx号车车损的其他费用时被拒,原告随起诉请求被告赔付原告损失34755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菊花所有的豫R5Bxxx号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评估,并经公安机关主持,已赔偿第三者车损3475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已赔付的2000元予以扣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2000元,无法律依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豫R5B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张菊花人民币32755元。(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