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彦杰 通讯员 赵恒涛
醉驾致人死亡属于免赔范畴,这已经成了保险公司的“行规”。然而前不久,这样的“行规”在商河县有了例外。在商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酒驾致人死亡案件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11.2万元。据悉,这是商河县首例因酒驾致人死亡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民事案件。酒驾撞死人保险公司判赔11.2万
今年1月13日,刘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酒桌上一高兴就多喝了几杯。酒后他觉得自己技术好,开车没有问题,驾驶轿车过程中,因酒劲上来不知不觉就超速行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刘某驾驶的轿车出事前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王某家属遂将刘某与某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酒后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且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11.2万元。
肇事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减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文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不过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醉酒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官提醒,肇事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减轻,醉驾致人死亡由保险公司赔偿不是纵容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