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武妍
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
流浪汉遭遇车祸,当场死亡。由于无法查清流浪汉的身份,泗洪县民政局当了一回流浪汉的“家人”,以“原告”身份将肇事车主老孙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老孙自愿赔了20万。
然而,保险公司却不甘心当“冤大头”,不愿为这笔钱买单。为此,老孙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了,却不料遭遇败诉。
而面对判决书上“因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份不明,故江苏省泗洪县民政局无权向孙某某主张死亡赔偿金”的结果,感觉被民政局忽悠了的老孙准备再当一回原告。
而更令人关注的问题是,流浪汉遭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谁来为他主张赔偿权利?赔偿款又有哪些用途?
事件回顾:
撞死无名氏赔偿遇难题
2010年12月12日傍晚,南京市民老孙驾驶着自家的小轿车往泗洪方向开去。虽然才6点多一点,但天已经黑透了,视野很差。
车辆行驶至江苏省泗洪县青临线23km+500m处时,老孙突然看到前方有一个黑影,等到他反应过来,已经来不及了。只听“砰”的一声,一个男子重重倒在了地上。
老孙赶紧下车查看,只见被撞的男子穿着黑棉袄,头发乱蓬蓬的,已经倒在了血泊中没了声息。老孙赶紧将男子送往医院,并报警,但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老孙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对老孙来说,应该不是件为难的事,因为他的车早就买了保险。但让老孙没想到的是,他陷入了一桩很为难的交通事故。
原来,被撞死的男子身份不明。交警部门通过登报、登电视,多方查找该男子的身份,一直没有结果。男子成了“无名氏”。由江苏省泗洪县民政局按身份不明的人火化。
特殊官司:
民政局为死者“讨说法”
面对“无名氏”,麻烦来了。按照公安部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管部门应将其所得的赔偿款交付有关部门保存,事后再转交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但对于在事故中不知名死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规定。
事情拖了下来,老孙的心理压力丝毫没有减轻,赔偿一天不处理,就意味着,今后的任何一天,死者家属随时都有可能找上门来,一旦过了理赔时效,他就要为这笔巨额赔偿埋单。
而另一方面,泗洪检察院、法院和民政三个部门反复商讨,检察院出具了建议书,由民政部门代为诉讼,向肇事者追要赔偿。泗洪民政局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他们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而其中的“救助”应该还包含法律援助。
在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主持下,民政局和老孙达成调解协议,老孙承担了死亡赔偿金182360元和丧葬费17945元。
遭遇尴尬: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赔付后,老孙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下来。至于自己付了20万元,老孙一点也不担心,因为他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
原来,老孙早在2010年5月14日就为自己的车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因此,赔偿过后,老孙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范围履行理赔义务。
在保险公司看来,因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的人死亡,民政部门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老孙虽与江苏省泗洪县民政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他自愿支付这笔赔偿款的。因此这笔钱根本不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能做这个“冤大头”。
虽然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论,但对方都态度明确地表示拒绝赔偿。这下老孙慌了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玄武法院要求讨个说法。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庭审中,双方就18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发生了分歧。
老孙提出,自己和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客观存在,因此,他支付赔偿款的行为没有过错,且已实际发生。如果自己的行为属于错付,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代为追偿。
对于老孙提出的意见,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钱不该由他们来“买单”。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并非原告赔偿的所有费用都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原告与江苏省泗洪县民政局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但原告自愿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原告的法定义务。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支付的丧葬费17945元,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是江苏省泗洪县民政局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死亡赔偿金部分,原告自愿向江苏省泗洪县民政局支付赔偿金并非原告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支付。
一审败诉后,老孙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注焦点:
赔偿款用在什么地方?
那么,类似流浪汉遭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谁来为他主张赔偿权利?赔偿款又有哪些用途?
根据2011年颁布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
而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