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镇江5月22日电(钱宏祥)今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推定全损”型事故车辆保险纠纷明显增多,据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统计,今年至5月上旬,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件,为去年同期的4倍多。
此类纠纷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有:1、车辆残值评估价格与车辆保费落差较大。推定全损车辆残值的评估主要由保险理赔人员单方确定,因评估价格与合同中车辆保费对应的车辆价格相差较大,车辆所有人认为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引发诉讼;2、车辆残值评估缺乏合理性。受损车辆实际价值的评估通常按照汽车使用年限,比照相同新车重置价格按使用年限折旧的方法确定,但忽视车况等因素形成的实际差别,车辆所有人对“推定全损”确定的实际价值往往提出异议;3、保险业务人员 “推定全损”时较少进行释明和书面告知。推定全损的事故车辆,通常需符合车辆受损严重,修复费用极高,接近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等情形,但由于保险业务人员在对事故车辆“推定全损”时,未进行相关情况的释明,或仅进行口头告知,未送达书面通知等,而导致车辆所有人对推定全损的后果不明确,导致在“推定全损”后,车辆所有人仍自行修理并发生高额修理费,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有三难:事实难查清。车辆事故前的实际价值、受损现象以及推定全损是否告知、车辆是否实际修理等事实难以查清,当事人争议较大;实体难处理。事故车辆“推定全损”后,车主自行修理而扩大的损失部分,其性质认定和处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审理缺少依据;案结事难了。由于受损车辆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定损价值之间相差巨大,案件调解难,判决后当事人多会上诉,服判息诉率低。此外,“推定全损”车辆,通常经车主修复后继续上路或流入二手车市场,成为交通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润州法院建议:1、完善对事故车辆实际价值的评估方法。如保险公司尽可能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以提高定损价值的公信力;2、规范查勘定损程序。查勘人员要落实证据保全措施,并进行书面告知,明确提示“推定全损”车辆修理费用不得再主张保险理赔的规定;3、要行政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回收全损车辆,防止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继续上路。4、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纠纷的调查研究,通过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统一审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