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形式代替缴纳社保是否合法?
2010年10月,俞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500元。2012年9月,俞女士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仲裁委支持了俞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为俞女士补缴社保金。公司在为俞女士补缴了社保金后认为,既然双方的约定无效,那么俞女士就应当返还社保补贴,并按照当初的约定赔偿损失。于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俞女士除应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社保补贴外,还应按双倍赔偿,共计19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补贴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俞女士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俞女士支付赔偿的诉请,由于双方承诺书约定无效,且俞女士并无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以上内容来自: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