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邵铭 通讯员邱小华 到家车将入库,父亲竟意外碾死出来迎接的一岁多幼儿,保险是否当赔?在诉诸法院后,保险公司质疑当事人有骗保嫌疑。近日,佛山市禅城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夫妇3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目前已上诉到佛山中院。
2012年6月13日,在外工作近一个月的胡某归心似箭。当天傍晚,他开着公司老板的车,回到家门口附近的停车场。在右拐入库时,他隐约感觉车轮像是碾过一块石头。这时就见妻子急冲冲扑过来,胡某跳下车才发现被碾到的,竟是赶来迎接自己的儿子小博。次日,医院宣告仅一岁多小博因特重型颅脑外伤,抢救无效死亡。
料理完丧事后,胡某得知车辆曾购买交强险,遂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均遭拒绝。理由是,胡某撞死的是亲属,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免赔。
2013年3月27日,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老板同时也是涉案车辆所有人的邢某及保险公司两者共同赔偿52万多元。5月13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院表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且,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胡某骗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6月3日,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夫妇30万元,雇主邢某则赔偿其6万多元。
争议
“家人伤亡不赔”条款
是否有效?
一审中,保险公司当庭出示了保险合同原本。根据约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人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提出,车主邢某作为多次购买交强险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原告方认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且签订合同时,没有明显的提示说明。邢某代理人也称,据原告提交的保险法相关规定,上述条款约定已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小博既不是涉案车辆的本车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