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借用朋友晓平已过行驶证有效期的私家车上路,不慎撞倒七旬顾老太太。周某和车主晓平被告上法院,连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被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肇事车行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拒绝赔偿。法院最终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顾老太太各类损失9.4万余元;肇事者周某赔偿顾老太太各类损失近1.6万元,其中车主晓平对周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因周某驾车行为有过失,造成顾老太太受伤,周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车主晓平对私家车忽视了谨慎管理义务,依法因对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起赔偿纠纷,系交通事故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顾老太的损失首先由肇事车辆交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对于肇事车辆行驶证期限过期失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责任的说法,法院认为,交强险先行赔付的目的在于保证受害人得以救济,保险免责情形不影响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先行赔付,在赔付完毕后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另行通过其他途径结算。最终,法院在剔除了顾老太太部分不合理诉请,作出上述判决。
(金玮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