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讯 记者陈宇 豪车撞上花基,损失数十万,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又被怀疑有酒驾后找人顶包的嫌疑。车主签下放弃索赔协议后,又反称是遭遇诈骗才签下。闹至法庭,一审时顺德法院支持了车主杨某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佛山中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并改判。车主先赢后输,未能获得理赔。
豪车撞花基,损失数十万
顺德生意人杨先生拥有一辆奥迪轿车,价值不菲。2011年7月26日0时05分,周某驾驶杨某的轿车至左滩村对开路段时,由于无路灯照明,撞上道路隔离设施水泥墩,造成车辆及水泥墩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杨某称其立即报警及报险。在顺德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经佛山市一家价格鉴证评估公司鉴定,事故车辆损失总价为近30万元,道路花基损失总价近万元。杨某还为此支付了两次拖车费及评估费共1万余元。为此,他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
保险公司怀疑有人顶包
而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了一家咨询公司对该事故是否涉嫌顶包进行调查。保险公司怀疑的理由是,在勘察事故现场时,附近一间农家小屋中居住的老人称一直没有看到有人下车;现场及对面工厂的保安称交警是在约一个小时后才到达现场,二者均称事故发生时间是深夜23时许,“杨某却称事故发生在凌晨,明显是故意推迟报案时间,安排其他人顶包。”
保险公司还称,杨某的通话清单显示其当晚通话频密,而且事故之后一直与区某联系。保险公司推断杨某通知区某,然后由区某通知周某前往顶包。“我们为杨某作笔录时,他说当晚在家中睡觉,但通话记录却显示其当晚通话十几次。”
车主称误解签下销案申请书
咨询公司指派其并不具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职员阿伦和阿敏进行调查。2012年8月2日,两人前往杨某的办公室,要求杨某在《销案申请书》上签名并加盖手印后随即离开。其间,二人并未出示过任何证件,也未曾将身份告知杨某,只称是代表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项。
在两人离开后,杨某即与其司机周某联系,得知并非周某通知该两人过来办理保险理赔的手续,且杨某考虑到自己未对签名的文件仔细阅读,怀疑受骗,随即与阿伦和阿敏联系,要求取回签名的文件。在被告知无法取回时,杨某即向派出所报警,称怀疑自己被人诈骗。同时,保险公司根据咨询公司出具的《保险调查报告》,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车主告保险公司 一审赢二审输
杨某以因重大误解而签署《销案申请书》为由,于2012年8月22日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险保险金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金30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评估费、拖车费及花基损失评估费共1.19万元,此外,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顺德法院支持了杨某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佛山中院认为,《销案申请书》形式简单、内容明确,并无歧义,不具备产生重大误解的相关要素。而且,杨某等就涉案交通事故相关事实所作陈述前后矛盾且明显有违常理。杨某提出的因重大误解而签署涉案《销案申请书》的相关事实主张存在诸多疑点,不足采信。因此判决撤销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负担。
改判理由
●杨某和周某对涉案车辆行驶路径的陈述存在明显出入。
●杨某称26日凌晨有一个电话打入其手机,其妻子接听。因为其已睡觉并困乏,因此被叫醒后继续睡觉,不清楚出险了。与其通话清单的信息明显不符。
●无论杨某对阿伦、阿敏属咨询公司职员的身份是否清楚,其对阿伦、阿敏代表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的事实应相当明晰。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晰知晓签署《销案申请书》后的意义及法律后果。
●作为一份单独的文件,杨某签署时必然相当谨慎、戒备。杨某称“没有看清里面写的是什么,立即就签名”与以上论述明显悖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