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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海盐人保财险根据交强险条款和司法鉴定以及法院判决,对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进行结案,事故一方当事人张某由于受伤导致智障获得精神抚慰赔偿14000元。
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10月10日,当日张某驾驶浙F61294两轮摩托车在九场线平湖曹桥街道石龙村路段与韩某驾驶的浙FD2622中型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且头部受伤严重。今年年初,经嘉兴市康慈医院和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脑外伤至器质性智能障碍和器质性抑郁综合症,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构成六级伤残。由于该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遂进行法律诉讼。海盐人保财险作为浙FD2622保险车辆的承保方,在应诉中就精神抚慰赔偿金额提出合理主张并被法院采纳,本案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精神抚慰赔偿金额最终确定为14000元。(胡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