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7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3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3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乘车被甩车外死亡 法院判决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7/9 23:55:39  点击:1358

车上乘坐人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后死亡,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应按车上人员险赔付,而受害人家属则要求事故责任方在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内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0年9月21日10时40分,受害人释某在出差返回途中,其乘坐的由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台高速枞阳段1162公里+300米处变更车道超车时,因发现前方罐式货车突然由行车道往左侧车道上变更方向,便向右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碰撞右侧高速护栏,该车反弹后追尾碰上正在应急车道内进行测绘作业由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部,小型客车被撞过程中左侧部位又与在左侧车道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油箱护栏碰擦。

释某被甩出车外后腿部被其乘坐车辆左前轮推着前移,造成双腿广泛性皮肤肌肉撕脱,在送医途中死亡。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释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受害人释某的母亲张某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各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安邦财险安徽分公司等四家涉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计十一名被告赔偿释某因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47.1万余元。审理中,受害人释某乘坐的车辆投保的安邦财险安徽分公司称受害人释某系车上乘坐人,而不是第三人,该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只需在5万元限额内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而不应在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内赔偿。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前释某虽位于车内,但事故发生瞬间被甩出车外,腿部被其乘坐的车辆左前轮推着前移,导致释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释某死亡结果发生时已脱离所乘坐车辆,不属该车辆的车上人员。遂判决安邦财险安徽分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第三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投保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计46万余元。宣判后,安邦财险安徽分公司认为受害人释某为车上乘客,一审按第三人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且无法律依据,遂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释某系车上乘客,但是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其乘坐车辆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在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内赔偿并无不当。最终,安邦财险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司机酒驾撞奔驰得赔19万元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