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被狗咬伤,未注射狂犬疫苗,后来狂犬病病发死亡。经鉴定为工伤,建筑工地不服,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建筑工地赔偿死者亲属30万元。
40多岁的刘某为日照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2008年7月20日10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狗咬伤左手拇指,伤后刘某没当回事,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
9月25日,刘某在该工地工作期间病情发作,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2天后不治身亡。2009年1月21日,刘某亲属向日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刘某所在单位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照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2年5月23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日照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2012年6月,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