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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亦应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8/6 23:57:42  点击:1392

本报讯(通讯员 郝伟 罗星平)张某无证驾驶致路人死亡负事故全责,受害方遂一并将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五台县法院,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就在此时,最高院给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近期,忻州中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肯定了五台法院一审“超前判决”的正确性。

去年7月,张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将路边坐着观看下棋的老张撞倒,造成其死亡。五台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3万余元。为了帮助肇事者理赔,受害方虽然写下了全部收到赔款的字据,但张某实际只付了3万余元,其余10万元并未支付。受害方遂将肇事车投保的平安财保公司起诉至五台县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平安财保辩称,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且肇事司机与原告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并未提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于去年11月16日依法判决平安财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保险赔偿款11万元。

判决后,平安财保不服提起上诉,就在此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11月27日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18条第一项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9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该解释无疑对本案具有法律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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