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0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8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7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3
 
人身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人身保险
双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费退不退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8/17 23:33:55  点击:2960

  刘强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27日,马某为其妻子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安康终身保险(包括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患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受益人为王某,保单载明保费为1250元。投保单对于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处,被保险人王某签名均系由马某代签。保险合同签订后,马某自2003年至2011年向被告缴纳保费9年共计11250元。2012年12月份,王某发现丈夫马某为其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后,不同意投保,未缴纳2012年保费。后夫妻二人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赔偿利息,协商未果。今年2月份,马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保费并支付利息。

  核心提示:

  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将保费退还投保人;对于双方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公平、合理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观点

  原告马某、王某诉称:马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由于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规操作,让马某代为签名,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1250元保费及利息。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签名为马某代签,对于合同无效没有异议,但投保人具有过错,其不应该退还保费,更不应该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马某为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未征得王某同意并认可,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取得的财产为保费,因此其应向两原告退还保费。被告业务员办理保险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存在过错,原告马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事前未征得王某同意代王某签名,其对于保险合同无效同样存在过错。关于保险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损失,原告方主要为利息损失,但因原告对于保险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对于其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1.原告马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2.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原告马某、王某保费11250元;3.驳回原告马某、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费应否退还,利息损失应否赔偿?

  一、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中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于2003年,因此本案应适用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马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含有死亡保险责任,未经被保险人王某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关于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保险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对于必须征得王某同意的保险合同,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允许马某代王某在被保险人处签名,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存在过错;投保人马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代被保险人王某签名,其代签名及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事前未征得王某同意,事后也未能取得王某追认,对于保险合同无效,同样存在过错。

  二、双方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处理

  1.保险公司应退还保费。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公司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是保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保人有请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险公司应向两原告退还缴纳的保费11250元。

  2.双方损失及责任认定。关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各自因保险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投保方主要为所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公司则主要为保险运行、维护、风险成本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单纯是投保人的过错,投保人应赔偿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等损失;如果单纯是保险公司的过错,保险公司应赔偿投保人的利息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如何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笔者认为,在双方对保险合同无效都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各自过错大小等综合因素公平、合理予以认定,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本案中,因为双方对于保险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于两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其自行承担。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司机受雇开车时发生车祸 法院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