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徐州8月13日电 (李东艳 陈艳)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丁旭经法院判决确定对事故对方A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但判决生效后,丁旭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于是,A公司直接将丁旭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丁旭应承担的赔偿数额。13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其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10年8月6日凌晨1时10分许,刘志驾驶A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车沿京沪高速公路新沂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朱树东驾驶的丁旭所有的河北牌照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后,A公司车辆驶入右侧高速公路护沟中翻车,致刘志受伤,乘车人张合当场死亡,车辆、货物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仅证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但未对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2011年9月27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旭及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对A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后,法院经核算确认A公司的损失共计15万余元,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亦不能确定事故责任大小,遂判决A公司的损失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部分由丁旭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7万余元。
据悉,丁旭为其所有的河北牌照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B保险公司处也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
但上述判决生效后,丁旭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于是,A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直接将B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丁旭应承担的赔偿数额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A公司的经济损失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丁旭应赔付A公司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但丁旭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因此,A公司依据法律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B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综上,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