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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代签保险合同 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不能免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8/18 0:33:15  点击:1478

本网清远讯(雷卫华 清法宣) 近日,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通过笔迹鉴定,认定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名,没有办法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据此遂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向投保人莫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9606元。

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申请理赔

莫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限从2011年7月9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8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8800元。莫某在交足保费后,保险公司便出具了保险单同意承保。

2012年4月19日,莫某在驾驶车辆时,因天降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致使车辆在驶过积水路面时突然熄火。莫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随后派勘查员到现场拍照记录。事故后,莫某召拖车公司将车拖至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公司进行维修,产生拖车费350元,维修费19256元。车辆修复后,莫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及拖车费共19606元。

保险公司:属免责范围拒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这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莫某已在投保单上签名,即意味着其已确认保险公司履行了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莫某则称投保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亲笔所签,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所签,保险公司从未向其解释说明保险条款内容。

笔迹鉴定辩真伪 保险公司应赔款

庭审中,根据莫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处莫某的签名与其签名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法院据此认定,投保单上签名不是莫某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所载内容证明保险人已在投保时送达保险条款及解释说明了相关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属格式合同,因其未依法履行解释说明义务,其责任免除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据此遂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莫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9606元。

法官认为:目前车险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代理人销售,一些代理人为追求高额提成,贪图简便而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的现象比较普遍。若想避免此类纠纷发生,除保险公司需完善自身机制之外,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对保险合同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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