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28日讯 醉酒骑行电动车被撞,保险公司援引醉驾免责条款拒绝保险赔偿是否合理?去年8月的一天夜晚,扬州市民金某醉酒骑行电动车行驶至扬州市区某街道,被朱某驾驶的轿车追尾撞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轿车驾驶员朱某与骑行电动车的金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主、次责任。金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金某通过朱某,向朱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废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醉酒骑行电动车而非驾驶机动车,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醉驾范围,保险公司上述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由金某和朱某分担本案损失。因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了交强险,故金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金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朱某驾驶的是机动车,故朱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金某自行负担20%,其余80%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朱某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8万余元。 杨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