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撞人的是车头,但车头没保险,不能理赔
法院:车头车身为一体,按交强险的规定应予赔偿
本报讯(崔云峰 记者 杨晓宁)市民李某为自家的半挂大货车的挂车购买了交强险,但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这辆车的车头撞人身亡,保险公司以投保的是挂车而非车头为由拒绝赔付,因此引发了一场奇特的索赔案。
新晚报记者采访得知:2010年7月,李某在天安保险公司为自家半挂大货车的挂车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5月,李某的父亲驾驶这辆车在道里区城乡路上撞死了一名行人,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这辆车的车头保险已经过期,挂车保险在有效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李家一次性赔偿给对方12.6万元。李家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12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这次事故是车头撞人,挂车虽在自己这里投保了交强险,但未碰路人,因此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依法得到赔偿,同时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如果这起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只负责挂车单独肇事并需直接接触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则与国家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不符,也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相悖。此案中的事故发生在挂车交强险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金12万元。
审理意见
1连带角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挂车只能装载货物,其本身并没有动力装置,需要依靠主车的牵引,主车与挂车在经营活动中必然要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力学角度
在此案中,主车是在牵引挂车向前行驶时将路人撞死的。事故发生时,主车与挂车具有相同的速度且作用力一致向前。
从力学角度分析,即使主车刹车,也不能削减主车与挂车共同向前的惯性。因此,挂车的行驶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3法律规定
此外,依据相关规定,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并非只保障自身,而是保障全车发生事故的赔偿。因此,这起案件中挂车的交强险应该负责全车事故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