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7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5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3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宝马被撞受损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处免责条款无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9/1 15:24:27  点击:1536

宝马被撞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履行赔偿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张桂媛 吴勇智)为自己的宝马车购买了保险,在发生车祸后却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在柳州经商的张某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最终,经过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其5.5万余元损失。

    2010年6月,从浙江省来柳州经商的张某购置了一辆宝马X5汽车,并于当月10日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购买了保险,该保险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张某于2011年6月8日再次以上述车辆为保险标的向该公司投保,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被保险人为张某,保险期间为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等。其中,该保险条款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第十五条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7月5日中午,柳州男子韦某无证驾驶一辆吉利牌轿车,在柳州市燎原路白云路交会路口北段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栏后,再次与张某驾驶的宝马汽车对向刮擦,造成两车损坏和道路中心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对该次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将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以张某遇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为由,不同意向其赔偿保险金。之后,张某自行委托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修复费进行定价而支出车损鉴定费2545元。经鉴定,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受损车辆修复费为5.2万余元的鉴定结论。根据合同约定,张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因第三者韦某驾驶车辆的损害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张某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但可以在赔偿被保险人张某之后向韦某追偿。

    8月23日上午,记者从柳北法院获悉,本案中,被告根据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第十五条得出,张某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而主张赔偿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比例为“0”,从而计算出赔偿金为“0”。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有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合同中张某主要权利、免除自己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故该条款系无效条款。最终,在8月13日,法院判处某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车损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5.5万余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保险合同关键条款字体小 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元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