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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后“私了”6000元 诉至法院获赔17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9/1 16:20:37  点击:1369

  事主伤情超出协议结果,出院后将司机、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林某获得赔偿款17万元

  本报讯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司机驾重型牵引车把骑自行车的女子给撞了,事发后双方协议由司机一次性赔偿6000元了事。后女子因伤情超出预期,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司机、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女子17万余元。

  女子被车撞6000元“私了”

  去年5月11日晚,林某骑自行车途经塘厦镇环市东路时,与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瞬间跌倒在地,造成全身多处外伤。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林某住院几天后,司机卢某前往医院看望林某,希望能够与林某协商处理赔偿问题。林某以为自己伤情并无大碍,且对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不甚了解,就与卢某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卢某一次性赔偿6000元作为营养费给林某,同时林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由卢某负责,任何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责任,事情就此了结。

  赔偿不够医药费诉至法院

  林某没有想到,自己的伤情远超想象。从事发之日起,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住院近4个月,共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医院诊断其“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头皮撕脱伤,左肾结石,左肾萎缩(轻度)”。林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6000元的赔偿款,已远远无法弥补因事故遭受的伤害,于是林某决定“反悔”,追究责任,一纸诉状将司机卢某、车主某运输公司及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1188.74元。

  法院判赔偿17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林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伤情较严重,同时其病情在治疗中出现异常,还需到其他专业医院检查,因此事发后5天林某签订协议时,并不清楚其伤情究竟有多重。因此,此协议并不能作为林某与被告卢某之间关于该事故损失的全部约定,且林某伤情明显超出协议结果。卢某主张以此协议作为双方关于该事故权利义务终结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林某获得赔偿款共170351.1元,该赔偿款保险公司赔偿120000元,超出部分50351.1元,因司机卢某在事发时为职务行为,全部由运输公司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有失公平的协议仍可诉至法院

  本案主审吴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责任及项目不了解,在调解过程中容易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显失公平的协议不能作为事故权利义务的完全终结,受害一方如果所受损害远远超出了协议的赔偿内容,有权就自身的实际损害提起诉讼,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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