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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采访刘健一律师:交通事故逾2年才结案 司机理赔遭永安保险拒绝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9/12 19:29:27  点击:2470

  去年12月份才从交警部门拿到事故认定书并与事故另一方达成协议,但今年8月永安保险说已经过了理赔时效,不受理了。日前,信息时报记者接到肇庆一大客车司机华师傅投诉称,其涉及的一起有人身伤亡的连环交通事故,两年多才结案,目前相关保险公司不受理索赔,并且该保险公司早在去年已作销案处理。今年95日,记者就此事致电永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夏主任,之后由一女性工作人员接收了记者的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得到该公司回复。有律师指出,华师傅在获得事故认定书时才知道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在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才确定全部损失。因此,该车主未超过财产险的2年索赔或诉讼时效。

  事件经过 事故发生后已向险企报案

  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069日凌晨,一辆货柜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某路段时,车辆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相撞后掉入水沟,造成一乘车人员张某受伤、驾驶员吴某被甩出车外,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大约10分钟后,李某驾驶一大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向右侧翻并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相撞,造成驾驶人李某和车上25名乘客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该客车在撞倒护栏后,使被甩出车外被移动至靠在波形护栏立柱上的吴某失去依靠而倒入路边水沟中,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吴某已死亡。

  再过了大概8分钟左右,华师傅也驾驶大客车行驶至该路段,并与上述车辆相刮擦,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华师傅所驾驶的客车的车主已第一时间向为该车承保的永安保险报案。由于永安保险在事故发生地没有设立分公司,双方便协商委托当地一家价格认定中心评估,损失定为37585元。

  但由于该事故是连环事故,尤其前面两辆车涉及到人身伤亡,华师傅所驾驶车辆与第二李某所驾驶车辆的刮擦作为后发事故,在华师傅想获取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时候,交警部门相关人员告知其要等吴某和李某两方事故结案后才能处理他跟李某的事故。

  永安保险未理赔先销案

  201210月,吴某和李某两方事故最终经法院判决结案。同年12月,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通知华师傅前去结案。时过两年,华师傅终于拿到交警部门对当时事故的认定书。他在当时事故中因在雨天未降低安全速度,造成刮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李某则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负有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华师傅与李某达成协议,在双方损失冲抵后,华师傅一次性补偿李某8423元,双方事故纠纷就此了结。

  今年6月,华师傅到当时投保的永安保险分支机构:永安保险肇庆中心支公司四会营销部办理理赔手续。交材料都跑了好几次华师傅告诉记者,他先后按四会营业部和肇庆中心支公司要求补交了两次材料,其中包括先发事故纠纷的法院判决书、对方修车发票等。

  最后材料我都按要求交上去了,但对方却告诉我已超过2年期限,不受理了。华师傅表示,他在8月下旬收到永安保险的电话让他去取回资料,其中有一份《案件不受理告知书》,表示永安保险已履行事故调查和损失鉴定义务,由于该事故中永安保险只赔偿车损部分损失,根据《保险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该案超2年索赔的依据不充分,故永安保险对此案不予受理。

  此外,该公司还出具一份2012523日的《销案案件通知书》显示:华师傅的案例已在2012523日被销案,原因是永安保险对事故当事人华师傅回访时,华师傅称不知此事。据华师傅回忆,当时确实有回访一事,但当时他回复是事故正在处理,还不清楚。可能是口音问题,对方没听清楚。

  业界观点 事故处理耗时长超过2年也可理赔

  据悉,永安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只赔偿车损部分损失,根据规定,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期限为两年,该案件超2年索赔依据不充分,因此不予理赔。但华师傅说:因我方车辆在连环事故中为后发生的事故,必须在其它车辆事故处理完成后方可处理我方车辆事故。虽然我很想早点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但处理该事故的交警大队称必须按程序处理事故。之前我有同事曾致电永安保险咨询过,当时对方说超过2年也是可以理赔的。

  对于这一争议点,属财险三巨头之一的一家大型财险公司的资深理赔人士指出整个案件因为涉及人员伤亡问题,交警部门出于谨慎在先发事故结案后再处理后发生的事故并没有问题。当事人在201212月份才能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可以理赔。

  2012523日,永安保险在对华师傅进行回访后将案件销除,但当时车主尚未做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也未及时通知华师傅或车主已经销案,这是否恰当?上述某财险公司资深理赔人士告诉记者,销案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内部行为,只要客户申请即可重新立案,因此保险公司做出销案处理并无不恰当之处。一般保险公司在案件到期前会提醒客户尽快办理理赔,告诉客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如果有困难该如何处理。

  律师声音 未超过2年索赔时效

  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华师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为其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因为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华师傅才知道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在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时,才能最终确定华师傅的全部损失,也就是向保险索赔的金额。而如果其无需承担责任或无需赔偿,其权利就并没有受侵害。因此,华师傅的理赔并未超过《保险法》规定的财产险的2年诉讼时效。

  对于保险公司先行销案问题,刘健一律师认为,华师傅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已启动保险索赔程序。在保险公司须承担理赔责任而被保险人又未提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未支付理赔金额却自行销案,显然有违保险的诚信原则,也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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