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9/16 1:08:03 点击:1488 |
投保意外险后不幸受伤,住院治疗花费5万余元,却因遗失了医疗费发票原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薛永保险金1万元。
薛永系朝阳公司雇员,从事建筑辅助工作。2012年11月12日,朝阳公司为薛永向德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医疗责任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至2014年5月31日24时止。今年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薛永在朝阳公司承建的位于海安镇迎宾路东侧的MOHO社区二期30号楼工地卸钢管时,不慎被钢管绊倒受伤。为此花费医疗费50296.02元。但因薛永不慎将发票遗失,未能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意外医疗保险金,引起诉讼。
庭审中,薛永向法庭提交了海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发票遗失证明一份,证明其曾于2月21日至3月2日住院治疗。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凭发票原件理赔”之规定系格式条款,变相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应属无效。同时,根据保险条款可知,未能提供医疗费的原始票据的情形并不属于免责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刘昌海 滕自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