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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人身保险
购买保险逃避债务 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0/23 12:50:55  点击:2595

  案例 被告周某与原告李某系同村村民。2011年6月29日,周某以投资煤矿为由,怂恿李某一起投资,并保证投资本金一年内还清。利润按月5%支付,若到期后,煤矿工程未能如期动工,则退还李某全部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款50%作为补偿金。李某遂投资人民币50万元,周某向李某出具借条。2012年6月30日,周某与李某约定的期限到期,周某却以投资失败血本无归为由,拒绝返还李某50万元投资款。李某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还款,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李某发现周某所居住的房子早在2000年就已经过户到其儿子名下,而周某无固定收入。但周某于2005年开始,为自己购买各类人身险、意外险及商业财产保险,周某虽没有固定财产,但各类保险所值不菲。李某因此咨询,这类保险是否属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律师评析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评析:对于各类保险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应区别对待。首先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债务人(投保人或受益人)购买相应的人身险、意外险而获得赔付保险金多是保险受益人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该保险金是为了救治所用的,为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对于这类型的财产,法院一般以不强制执行为原则。但债权人若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恶意隐匿财产或其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疾病的医疗费,而拒绝偿付对他人的债权,法院此时可以对该保险金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此为例外情况,需要法院依法核实债务人是否有恶意的客观行为后,才能予以执行。对于商业财产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纯经济性的商业保险,这里的保险金不是为了满足对生命、健康的救济而设计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财产保险金是在被执行人保险标的物基础上衍生出的财产利益,因此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周某的相关商业财产保险金进行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目前,有些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以购买各类保险的形式企图逃避债务。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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