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0月13日讯 小王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发现行人马某在同一车道上行走,避让不及撞了上去,人车俱伤。交管部门认定马某担全责。保险公司依约定向小王赔偿了车损11万元。但细究事故原因,保险公司觉得冤枉,事故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不善,才导致行人违法上路诱发车祸。因此,保险公司又将宁沪公司告上法院追讨赔偿。宁沪公司认为马某违法上路才应被追责,而驾驶员小王未保持安全车距也有过错,需担相应责任,而自己管理妥善,没有责任。
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定宁沪公司管理存在瑕疵,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另小王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车,与前车车距过小,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车主
夜间在
高速公路上驾车
突遇行人,躲闪不及撞上了
2011年3月1日晚上10点,私企老板小王驾驶一辆奔驰轿车沿宁沪高速公路行至常州境内时,行驶在前的丰田车突然右打方向后,小王突然发现前方同一股车道出现一个行人身影,小王连忙刹车,但为时已晚,车身仍擦撞到行人马某,致马某受伤,小王的轿车也遭损坏。交管部门认定行人马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故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王将车送去维修,产生11万维修费。本来这笔费用应该由事故全责人马某赔偿,但是马某自己负担医药费都已困难,实在没有这个赔付能力了,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小王选择向投保公司索赔。小王为爱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险。小王本以为维修费用全部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不肯,他们的理由是经评估车损数额已经超过车辆残值,没有必要对车辆再进行维修。几次协商不下,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万元。协议履行完后,小王向保险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11万赔偿款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赔车主11万后觉得冤
告高速公路经营者追赔
追偿权握在手里,可向谁追偿呢?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因违规上路的行人马某而起,高速公路应是全封闭路段,行人不应该出现在路面上。保险公司最终将事故原因归咎到高速公路经营者身上:因为宁沪公司管理不善,才导致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今年4月,保险公司将宁沪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告上栖霞法院,追讨11万赔偿款。近日,栖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宁沪高速经营者对保险公司的归责感到很委屈,他们表示:在宁沪高速周边沿线均安装有隔离护栏,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日常的巡查、养护义务。行人马某进入高速公路,自己并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宁沪公司指出保险公司告错了人。按照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行人马某才是侵权人,保险公司应向马某追偿。另外,宁沪公司还根据小王当晚的口供,找到了一条重要的撇责理由:事发当晚,小王时速为110公里,可与前车车距只有10-20米,这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持安全车距的规定,所以,小王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
经营者管理有瑕疵要担责
司机未保持安全车距有责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本案交通事故系因案外人马某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引起,但宁沪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保证高速公路畅通的法定义务,行人能够进入高速公路并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证明其管理存在瑕疵。宁沪公司未能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其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宁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考虑宁沪公司经营高速公路的收费、其预防与控制损害的成本因素以及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为20%,赔偿保险公司2万2千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小王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驾驶的车辆距前车的距离仅为10-20米,在前车遇行人向右打方向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与行人发生碰撞,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其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宁沪公司辩称小王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