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许昌10月25电 丈夫王强在车库倒车时,将车外的妻子李茵撞伤。因车辆投有保险,在和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李茵将丈夫王强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66676元。2013年10月2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茵各项损失22万元,丈夫王强赔偿李茵38376.3元。
2012年4月6日,王强在市区一家属院车库倒车时,不小心将车外的妻子李茵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茵不负责任。经诊断,李茵右股骨外髁骨折,腘窝部损伤,腓总神经、胫神经挫伤,右下肢功能丧失50%,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经查,王强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王强,该车在许昌某财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三者险10万元附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3年3月24日。
庭审中,王强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但他认为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茵为被告王强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人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和李茵虽系夫妻关系,但李茵受伤时身处车外,符合第三者的身份,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袁欢 和忠 吴正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