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轿车与别人相撞,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并报警,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理由拒绝赔偿。开发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12万元。
2012年12月22日晚上10点,36岁的荣明(化名)在海滨二路某酒店附近驾驶机动车与步行的翟强(化名)相撞,荣明当时就吓傻了,离开现场并报警。但是26岁的翟强受伤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自己垫付各种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荣明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事发后,荣明、翟强及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而荣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荣明肇事逃离现场为由,拒绝为荣明的交通肇事进行理赔,为此,翟强诉至开发区法院寻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荣明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他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提出荣明弃车逃离肇事现场属于逃逸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荣明虽然在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但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并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使翟强得到了及时的救治。
2013年3月,开发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翟强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12万,荣明赔偿翟强3.8万元。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这样会给投保人的索赔带来很大麻烦,可能达不到投保的目的。
判定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在于司机逃离现场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该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荣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交警也未认定荣明系交通肇事逃逸,而且他已报案,现场并未破坏,所以不构成逃逸。”办案法官介绍。(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徐国安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