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讯(通讯员 尹星懿 曹浏 杨维松 记者 曹德伟)前不久,90后大学生小常骑着摩托车在学校附近不幸被撞身亡,彼时,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因醉酒驾驶不当负车祸全部责任;然而,后经交警查实,小常的送检血液中也查出酒精含量,且无证驾车。据此,保险公司便拒绝赔偿。但家属却认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且儿子并无事故责任。近日,京口法院审理了此案。
小常就读于镇江某大专院校,入学不久后,学校便为在校学生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今年4月25日晚,小常骑着摩托车返校,然而,在路上被同向行驶的陆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撞倒,不幸身亡。交警部门查实,事故系陆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不当,故其负全部责任,小常无责。之后,交警发现,送检的小常血液中也含乙醇,且小常并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发生事故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也已过检验有效期。
事故发生后,小常父母想起儿子在校买的保险,便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绝,保险公司宣称此种保险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今年9月,小常父母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小常所在大专院校以自身为投保人为该校1654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小常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公司就此仅出具了一份保险合同给该院校。合同上载明了免责条款,且注明被保险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视作已同意保险有关事由。但小常的父母表示,儿子从未见过保险合同,更不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双方的争议点便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保险法所规定的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了解这一情况后,法院试图调解,经大量调解工作,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小常父母保险金7万元。
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分析,本案核心的问题在于小常无证且酒驾,但是他在事故中却没有责任,既然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借口合同条款中的明确规定而不愿承担保险金的理由站不住脚,故法院作了如上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