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8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4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未明示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1/3 17:09:16  点击:151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因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保险公司赔偿两项费用4800元的判决。

宋先生是在2011年7月,将自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险种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12年1月,宋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在北京市密云县与刘某的小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的车辆损坏。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为刘某支付了全部修理费。宋先生向刘某给付3000元车辆贬值损失款及1800元评估费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此费用,保险公司始终强调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属于责任免除部分,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称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是就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它曾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这个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这个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终审支持了宋先生的主张。(记者孙莹)

(来源:中国广播网)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玛莎拉蒂临时号牌过期出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赔38.9万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