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 施燕华 明知保监会曾于1999年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而南通一家保险公司却依然给市民严某夫妇的女儿办理了10万元未成年人身故险,不想该女孩小严在正常缴费8年后,患骨肉瘤死亡。保险公司却以超出5万元限额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原来保险合同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并给付原告剩余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0800元。
据了解,为防范成年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存在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因利益驱动而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1999年保监会发文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2010年11月将此保险限额变更为10万元,并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行。
2005年,严某夫妇就以女儿小严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年交保费2300元,缴费16年,受益人为严氏夫妇。合同签订后,严氏夫妇按约履行了缴费等义务,8年共缴纳保费18400元。
女儿患病离世后,保险公司却只肯赔偿5万基本保额,退还多交的一半保费。无奈之下,严某夫妇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理应比投保人更清楚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国家对未成年人人身保险有限额的前提下,仍出具给原告的保单上载明基本保额为10万元。且保险公司一直按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保额收取保费,以未成人投保限额为抗辩理由,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对原告亦有失公平,遂判决保险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