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宋丹)车祸发生瞬间,乘车人被甩出车外,在送医途中死亡。驾车人在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1万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2012年7月6日,谢亮(化名)驾车搭乘着骆辉(化名)由成都市驶往若尔盖县,当天10时30分,因谢亮疲劳驾驶发生车祸,造成乘车人骆辉摔出车外后被车辆撞击,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谢亮支付13万元给骆辉家属。后谢亮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仅支付1万元的赔偿款。谢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13万元。
被告辩称,虽然骆辉死亡是发生在其被甩出车后,但是被甩出去之前是车上人员,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持续的阶段,所以应当从整个事故来判断死者的身份,认定死者为车上人员。遂以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10000元/人的标准赔付无误。
经审理查明,谢亮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向成都某财产保险公司(被告)投保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责任限额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0000元、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10000元/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事故死亡者的身份认定,原告认为受害者系被甩出车辆以后死亡,属于第三人,应按“第三者险”理赔;被告认为死亡者是出事车辆上的乘客,在涉案事故中属于车上人员,应按“车上人员险”理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的受害者。骆辉在涉案事故发生前确系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其被甩出车外,并且遭受该事故车辆撞击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因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车辆撞击骆辉发生的时间点,骆辉处于涉案保险车辆之外,其身份已转换为涉案保险车辆的第三者。
鉴于原告实际赔付给死者家属的赔偿款为13万元,原告不应以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而受益,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的保险金应以其向死者家属支付的赔偿金13万元为限,扣除被告已赔付的1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