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亮) 因被保险人不小心摔跤导致咯血不止,经抢救无效在八小时内便死亡,死因不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11月14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给付死者家属即原告刘红等人意外身故保险金32000元。
2012年10月14日,原告刘红与其丈夫肖将支付了288元保费,购买了被告保险公司的合家欢卡保险。被保险人为肖将、刘红及其两个小孩共四人,四人各占保险金比例为30%、30%、20%、20%。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2012年11月7日晚上,因肖将的弟弟宴请客人,肖将在其家中厨房帮忙。饭后,因下大雨,大家便在二楼玩牌。肖将在下楼时不小心摔了一跤,当时大家都未在意,肖将在玩牌期间因咳嗽咯血被送往当地卫生院,后因咯血不止转入县人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上死亡。在抢救期间未来得及做相关检查,医院初步判断死亡原因为窒息,引起窒息原因为咯血,引起咯血原因为支气管扩张、先天性心脏病。肖将死亡当天,其家属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被告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为此,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肖将的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医院的病历记载,肖将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引起而非意外,故决定拒赔。而原告刘红等家属却坚持认为肖将平时身体很健康,其突然死亡是因摔跤引起,属于意外事故。因死者已经火化,无法通过尸检查明死因。
主办法官在仔细查阅相关病历等材料并询问了当事人后,对死者的死因进行了大致的分析:死者摔跤引起咯血不止,而从二楼楼梯摔至一楼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致死,摔跤可能引发了死者自身某种疾病的突发,摔跤是外因,疾病是内因,外因与内因相结合才导致了突然死亡。因此,在死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双方应各占一半的责任。这种分析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在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