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许昌11月21日电 郑某在为患者治病时,因尝试一味中药后身亡。郑某家人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郑某之死是行为故意为由拒绝理赔。为此,郑某家人的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郑某身故保险金50000元。2013年11月2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郑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59岁的郑某生前系许昌某村卫生室医生。2013年5月18日上午,郑某在为一名患者看病过程中,曾试尝一味中药,服药不久,郑某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出现意识不清、呕吐、抽搐、呼吸困难等症状。郑某的家属好友发现后,将其于送至许昌某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后郑某的病情被诊断为中药中毒。因郑某家人和保险公司就郑某死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致使身故”等焦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郑某家人遂将保险公司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查明,2013年3月12日,郑某向许昌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定额),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3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12日二十四止。该保险的保障项目为,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的,郑某给付保险金额5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该保险条款规定,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认为郑某作为医生应当充分认知药物的药性,应当对服用中药的后果有预见性,所以保险公司认为郑某存在故意行为。自然人自杀一般是生活中出现重大变故,心里压力难以承受而采取的一种行为,实施自杀前一般应有明显的行为异常。而案中郑某是照常为患者看病过程中试尝中药导致中毒死亡,其工作和生活没有表现出异常现象,保险公司认为郑某故意服用有毒中药而自伤或者自杀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郑某试尝中药中毒超出了郑某的预见范围,违背了郑某的本意,该伤害属于意外的、突发的、非自身、非本意、非疾病的伤害,因该伤害导致被保险人郑某身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履行支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