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车主索赔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绝,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提示车主,免责条款无效
佛山日报讯 记者叶晨 通讯员邱小华报道:花大价钱投保了几十万元的车损险,没想到车浸水后,却发现保险的免责条款已规定浸水损失不赔。遇到这样的事,大多数车主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不过近日,有本地市民遭遇车浸水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而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此前并未对免责条款有明确提示,因此可将该免责条款视作无效,市民的车辆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去年7月,南海市民段女士在本地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一辆豪车投保了一年的保险套餐,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等,其中光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就达到16万多元,保险期限从去年7月到今年7月。
今年5月,这辆豪车在三水区乐平镇行驶时突遭暴雨而抛锚。驾驶人当即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没有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于是驾驶人自己将车辆拖到维修店,维修共花了近16万元。之后段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段女士虽然买了车损险,但在车损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规定发动机进水后造成的发动机损坏是不在赔偿的范围内的。
在庭审中,禅城法院认为,首先,段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确实有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条款, 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并同时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免责条款;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然而,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向段女士提醒过免责条款。因此,可认为此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如数赔偿段女士近16万元的修车费。
据悉,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