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汉寿站11月22日讯(通讯员 丁涛 刘淑珍)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上人员乘客险保险金50000元。
2013年1月3日,吴某驾驶湘H37119号半挂牵引车、湘H804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耒宜1815km路段时,车辆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刮擦后失控,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相撞,最后侧翻于高速公路路面,造成驾驶员吴某、乘车人袁某当场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认定,驾驶员吴某在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时操作不当,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袁某无参与事故发生相关作用的违法行为,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吴某在中华联合保险汉寿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乘客)50000元/每座。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直未予赔偿并辩称,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履行了特别提示义务,被保险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吴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可以视为保险公司未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无证驾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